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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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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南京口腔医学会,英文译名:Nanji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NJ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地区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口腔专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南京地区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开展继续教育,促进口腔医学科技的交流、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口腔健康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四)开展口腔医学专业临床技术的规范与指南的宣传工作;

(五)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和推广口腔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口腔保健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项目和工作任务,提供口腔医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口腔医学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著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个人会员:从事与口腔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及口腔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单位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或单位向学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办公室初审后,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30%。同一单位理事原则上实行数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四、六、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9日第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