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京口腔医学会建设,建立经费管理和保障机制,奠定本地区口腔事业科学发展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学会重要经费来源,是学会正常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责任义务。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为:
1. 理事长单位:10000 元/每年
2. 副理事长单位:5000 元/每年;
3. 常务理事单位:3000 元/每年;
4. 理事单位:1000 元/每年
5. 一般会员单位:500 元/每年;
6. 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第四条 单位会员每 2 年缴纳一次。
第五条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汇款或电子支付方式。
第六条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其它各种会议支出,培训教育、技术推广、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交通工具购买、差旅开支、奖励表彰等支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学会开展工作所需办公设备和用品支出,学会办刊物、网站建设与运营费用等支出;其它合法支出。
第七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强化审计,接受本会会员、监事、主管单位、登记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会费统一由学会专人收缴,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费管理由学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经、会计相关制度。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发布,同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无故未按时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经本会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给予除名,并回收证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 2021年 7 月 9 日起实施。